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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必须面签面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2月21日03:43
  银监会近日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实施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共同构成我国银行业贷款管理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起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严格测算营运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当前在操作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流贷办法》规定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目前资金挪用的主要原因是,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了借款人实际所需流动资金。因此《流贷办法》特别强调要合理测算出借款人的实际营运资金需求,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同时加强对资金支付、贷后管理和回笼资金管控,及时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既满足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又防止超额授信,而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特别是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贷款资金的支付过程主要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借款人交易对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市场上曾经存在疑虑,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操作过程更加繁杂,这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对此,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个贷办法》的出台同样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这位负责人介绍,对个人贷款流程的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相反,还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责任编辑: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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