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同组成完整体系。
昨天,银监会正式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共同组成完整体系。
其中,《个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同时,《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的情形。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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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两个办法 贷款新规已全部实施
银监会昨天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月12日颁布施行,新的办法突出一点是量化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这次公布了详细的测算参考。上述两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去年7月,银监会开始修订和完善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全部实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类似,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重点就贷款支付管理做出了规定,强调防止贷款被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而此次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受托支付”。《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解读
不增加成本也不影响总量
加上去年实施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会已经完成了对几类贷款的分类规定。此前,关于这几类贷款并没有出台过专门的规定。
“从2007年开始,就有部分资金开始被挪用进入股市、楼市。”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信贷资金总体上还是进入了实体经济,只有非常少量的信贷资金被挪用。“挪用贷款源于贷款超出了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的需求。”上述人士指出,新规既要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要防止过度放款导致对资金的挪用。此外,新规尽管增加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贷款的流程,但不会增加信贷成本,也不会影响信贷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