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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离婚后保单利益如何分割(图)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01月29日09:17

  案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已向保险公司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共同决定,由赵某给付王某相应补偿金,养老保险归赵某所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主要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养老保险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相当于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一、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可采用这种方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在不退保的情况下,属于人寿保险中死亡保险的,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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