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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省内换工不能退保 广东4万人领缴费凭证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1月22日11:11

    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近500名参保人办理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4万人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暂行办法》1月1日起实施后,截至1月20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共发放了486464份宣传资料,设立了436个政策咨询窗口,44091名参保人领取了参保缴费凭证,481名参保人办理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

  农民工省内流动不能退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据悉,广东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以前按广东省的办法进行,当时农民工省内流动就业可以办理退保,但是《暂行办法》出台后,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也将按照《暂行办法》的原则处理,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暂行办法》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使劳动者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的多少,与其退休后领取的待遇水平密切相关,即“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对于我们广东这个农民工流动量和集中量都很大的省份,这可以促进了就业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缓解了每年因无法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使大量农民工不得不选择退保返乡引发的社会矛盾,为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据悉,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衔接政策,从而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城乡间的转移接续。

  

责任编辑:郭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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