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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已对股指期货结算业务做好充分准备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1月20日08:01
  CBN记者 畅远

  昨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有关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结算业务、风险控制等多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商业银行或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在未来的股指期货结算业务里扮演重要角色。为此,《第一财经日报》第一时间采访了目前正在筹备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的多家商业银行。

  制度评价:“比最初稿更趋向严格,有利于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对于昨日公布的各项管理办法,尤其是涉及到商业银行将担任的特别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风险管理等,多家商业银行负责人表示,相比中金所最初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的修改稿更加趋向严格,更加突出风险控制,考虑得更加周全,“感觉此次修改最大的出发点是控制市场风险,这样更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

  比如,此次针对结算业务,完善了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在2007年版的结算担保金制度征求意见稿里,对结算担保金计算的表述是“交易所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总体情况,确定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总额”,此次的表述是“交易所每季度首个交易日确定本季度全市场的结算担保金基数,作为计算各结算会员应当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的依据”。

  “这里面包含了两个小细节:一是计算时间的改变,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改为"每季度首个交易日";二是措辞的改变,从"总额"改为"基数"。虽然实质操作没有变化,但更加准确地表达了交易所对结算担保金制度的理解与贯彻,尤其是从"总额"变为"基数",体现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一位商业银行人士告诉本报。

  申报进展:“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申请没有任何进展”

  关于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申报的进展情况,一家商业银行金融期货部的负责人对本报表示“目前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申请没有任何进展”。谈及原因,他表示,主要是因为相关监管部门(银监会)还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这位负责人称,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结算业务仍存在一些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关于法律风险的界定。

  具体说来,假如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了系统性风险,如期货公司客户大面积爆仓,商业银行与期货公司如何分担这些风险赔偿?期货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以注册资本金承担有限责任,而显然,结算业务只是商业银行的一小部分业务而已,商业银行不会以全部注册资本金来承担可能出现的较大额度的结算风险。那么,一旦出现了这种风险,商业银行究竟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个风险如何界定?如何在银行与期货公司之间分担?

  按照昨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有关这部分问题的表述是:“交易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算会员应当先以该交易会员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结算会员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交易会员的相应追偿权。”此外,还规定了“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按照规定依次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一)暂停开仓;(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四)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显然,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一个“交易所——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客户”的风险担保体系,但唯独没有说明的是“一旦风险酿成的违约赔偿金额过大,大大超出了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以及交易会员的注册资本金,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是否要以自己的注册资本金来"无限"填补这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敞口?”

  该负责人透露,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来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结算业务会存在很多隐患,也影响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这也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正在仔细调研、协商研究、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

  银行呼吁:“已做好充分准备,希望监管部门早日放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国内十多家商业银行对于参与股指期货结算业务已经做了很多准备。他们专题研究过境外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例子,发现按照国内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出现这类风险的概率是很低的。而商业银行也普遍把金融期货业务(不局限于股指期货,将来还有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作为他们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业务创新点,因此都很重视,投入也很多。

  “不然不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成立专门的员工队伍,并投入了数千万,准备了三四年,现在也相信监管部门能够协调研究并制定好相应的法规,同步于股指期货市场的建设进程,早日放行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结算业务。”该负责人表示。

  两点建议:“建立商业银行结算准备金有限责任制度”

  同时,针对上述监管部门仍在协商解决的问题,几位负责人给出了两点建议:

  第一,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有关期货市场的监管主体扩大到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部门,这样更能反映金融期货市场的实际,这是一个需要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市场,需要对市场监管主体增加更准确的描述。

  第二,建立商业银行结算准备金有限责任制度。根据商业银行缴纳的结算准备金多少,来界定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量,从而准确界定商业银行最高承担的风险,即“缴纳多少准备金,便承担多少风险,不留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敞口”。

  “如果按照这个制度,交易所要求商业银行缴纳的结算准备金基数可能会提高不少,但这是可以理解的,商业银行也能接受,这样至少能做到银行的风险可控。”一位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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