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七日
保监罚〔2010〕9号
当事人:陈世红
港澳证件号码:K851534(4)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5月4日,在未取得我会批准的情况下,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擅自完成营业场所的搬迁工作。你作为迁址相关合规工作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且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七日
保监罚〔2010〕8号
当事人: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
负责人:郑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5月4日,在未取得我会批准的情况下,你公司擅自完成营业场所的搬迁工作。
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分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你公司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七日
保监罚〔2010〕10号
当事人:庞玉超
身份证号:370303196911181735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9年5月4日,在未取得我会批准的情况下,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擅自完成营业场所的搬迁工作。你作为迁址项目的项目经理,对此负有一定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