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提案失业保险设浮动费率防恶意解雇 两年不解雇员工 可降低企业失保
“目前上海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已偏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保险’与‘救助’的根本区别。”民革成员郭世征表示,上海应考虑提高现有待遇标准,最大限度促进稳定就业。
企业解雇员工的次数将直接决定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解雇员工越多,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多,反之就可以少缴失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2至3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则该企业可降低法定费率。在将向上海“两会”提交的提案中,民革上海市委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失业保险费应设浮动费率,以减少企业恶意解雇的行为,保持企业员工劳动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提高失业保险金
目前上海失业保险的月给付标准最低仅为435元,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差无几,即使按新规定月给付标准上限也只有600元,仅达最低工资标准的63%,难以维持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而与之相反,根据1999年出台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为24个月,远远长于国际平均水平。因为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曾规定,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不应低于156个工作日,所以世界各国中大多数都把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规定在一年以内。
民革上海市委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受较长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影响,特别是上海市还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2年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可以申请继续领取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从而使上海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达到了空前的4年,极易导致低技能水平和预期收入水平较低的劳动者长期依赖失业保险金和长期失业。“换言之,目前上海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已偏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保险’与‘救助’的根本区别。”民革成员郭世征表示,上海应考虑提高现有待遇标准,最大限度促进稳定就业。按照国际上对发展中国家失业保险金最低要求,提案建议最高支付标准调至每月768元,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支付标准调至571元,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6倍。同时,将原有按一年分段改为按半年分段,在第2、3、4个半年,支付标准分别在前半年标准的基础上递减5%、10%和15%,鼓励失业者尽早谋就业。为避免失业保险给付期过长,提案还建议将因离退休未满2年而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改为失业救助给付。
防止企业恶意解雇
针对一些企业恶意解雇员工的行为,民革上海市委在提案中提出了试行浮动费率的创意,所谓浮动费率,即在法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解雇的发生率来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这就意味着,企业解雇员工越多,费率就高,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多;企业解雇员工越少,费率就低,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少,如果企业在2至3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则该企业可降低法定费率,即减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以资鼓励。
民革上海市委认为,企业解雇员工多,势必造成失业保险支出增加,社会成本提高,因此由该企业承担一部分责任是合理的。目的在于防止某些企业不负责的恶意解雇,保持企业员工劳动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缓解社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