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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未及时还款当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1月13日09:42

    办理信用卡,本为消费和急需资金周转透支方便,可是观念淡漠不及时还款,或者恶意拖欠或者企图不劳而获进行非法占有,只能是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价。2009年12月17日,福建省建瓯市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将被告人徐伟起诉到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

农村青年徐伟,在向汽车公司咨询买车事宜时,经他人推介,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建瓯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于2008年5月16日开始投入使用。

  自2008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徐伟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在顺昌县等地进行透支、刷卡消费,累计金额为26997.09元,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归还。后经工商银行建瓯支行多次催收,徐伟虽然口头承诺归还,但一直未见行动。在他的潜意识中,透支消费何其逍遥自在,什么时候还钱无所谓。

  2009年6月23日,工商银行建瓯支行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1日,徐伟将欠款本金连同利息、罚息等全部归还银行。同年7月17日,其仍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提示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同量刑幅度标准和“恶意透支”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恶意透支”,这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对各种各样的“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进一步查处。各位持卡人要切记依法透支和合法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切勿有麻痹大意的心理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心生贪念,否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责任编辑:郭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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