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正式公布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用于购买本行信贷资产的行为被禁止。
随后下发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监管层再度规范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要求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通知》要求,应严格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信贷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监管层强调,单一/有明确到期日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二者期限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信息披露方面,除要求销售协议中明示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五级分类状况外,《通知》还强调,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