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先生持农行金穗通宝卡
◎在建行ATM机上被盗信息和密码
◎在工行ATM机上被盗走存款
◎法院判决开卡行农行要负责赔偿
东莞的谭先生持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在建行一台被人做了“手脚”的ATM机取款,被人盗取了银行卡信息,犯罪嫌疑人再到工行A T M机上
将谭的金穗通宝卡18024元存款盗走。法院一审判决开户行农行赔偿客户损失,农行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他行ATM被盗,开卡行要负责赔偿。未识别伪造卡被判赔
去年4月9日,东莞的谭先生持贴有银联标志的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到建行东莞新基支行外的ATM机上支取现金900元。3天后的4月12日,谭发现上述通宝卡存款少了18024元,于是报案。
建行东莞新基支行外的ATM机监控录像显示,4月9日晚7时34分左右,也就是谭先生当晚取现金之前约1小时,有两名男子在该行ATM机上粘贴或安装不明物体。而工商银行(601398)东莞一处ATM机监控录像显示,当日晚10时56分左右,上述两名男子在该行的ATM机上进行操作并取款。
谭先生表示,上述两名嫌疑人,并非自己委托,涉案的储蓄卡从未丢失或转借他人、涉案储蓄卡的密码也未曾向他人泄露过,且在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存款取走是他人伪造谭银行卡,盗取了谭的存款,而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谭先生18024元存款及利息。
银行喊冤“归责不当”
一审判决后农业银行不服原判,向东莞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中,“归责不当”一项尤其引人注目。也就是说,客户的银行卡信息是在建设银行(601939)被窃取,钱又是在工商银行被偷,为什么由农业银行来承担责任呢?
农业银行认为,“对设备疏于管理、维护及未能及时检查、发现、拆除不法分子安装不明设备”的不是农业银行,而是“未能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在其自助设备上安装不明物体”的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601398)。
此外,涉案的这些ATM机等自助设备,并不在农业银行的控制之下。所以,谭先生向“收单行”建行东莞新基支行提出赔偿要求更为合理。但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农行的这个理由。
记者拿到的二审判决书提到,其它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即为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鉴于跨行进行存款或查询,实为其他银行代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谭银行卡被盗取所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发卡行即农业银行东莞分行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在电子货币化的业务中,通过储蓄卡进行储蓄的特有交易方式,应视为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由第三人代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履行合同义务,当第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虽然其它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但责任由农业银行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