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特别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地方政府债券2010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167号),2010年1月我公司将代理以下5只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份国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挂牌名称 交易代码 兑付/兑息代码 年利率(%) 付息方式(月) 业务类别 兑付/兑息资金(元) 债权登记日 资金清算日 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 09贴债02 020002 020002 / / 兑付 100.000 1月6日 1月8日 1月11日
2 09贴债21 020021 020021 / / 兑付 100.000 1月6日 1月8日 1月11日
3 09贴债14 020014 020014 / / 兑付 100.000 1月13日 1月15日 1月18日
4 09国债16 019916 019916 3.48 6 兑息 1.740 1月22日 1月22日 1月23日
5 21国债(7) 010107 010107 4.26 6 兑息 2.130 1月29日 1月29日 1月31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本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本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