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并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
《通知》所称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养老保障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
据了解,《通知》是为了配合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而出台的。该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通知》要求养老险公司办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并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进行第三笔托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己承担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工作,也可选择寿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相应工作。其投资范围及投资监管,参照投资连结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运用取得的收益,计入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为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记录委托人缴费中暂时未分配至受益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受益人离职后未归属权益的财产总额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账户信息。受益人个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账户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