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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禁投创业板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作者:徐 涛
2009年12月28日09:10

  保监会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禁投创业板

  近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买入创业板股票,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也不得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

  就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没有不良记录,投资团队稳定;首只基金契约生效时间超过一年;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稳定增长。

  就社会关注的保险资金对不动产的投资,暂行办法明确,保险机构可以从事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可以从事自用物业和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其中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类企业、与保险业相关的公司。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投资资产用于信用交易,或者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类企业股权;其他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行为。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比例和资产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暂行办法还明确,保险机构从事资金运用应当实行集中化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可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发行或者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就保险资金的决策运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无担保债券,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股权计划、股权和不动产等高风险资产以及委托投资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设立投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还就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

  就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机构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对象为公开市场交易流通有价证券的,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投资对象为非公开市场交易流通资产的,实行核准。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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