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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险明年初试点有困难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09年12月18日18:20

   就在市场热议“上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明年将要破冰时,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却表示,我国目前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这对于跃跃欲试的保险机构而言,无疑是当头浇了盆冷水。

  据了解,国税总局日前在网上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答记者问,《通知》重点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缴费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采取单独计税。

  所谓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保险金领取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这笔个人所得推迟征个税,由于那时领取人已处于退休阶段,收入通常会降低,相对应的个税税率也就降低。

  虽然业界均称,年金市场前景诱人,然而自2004年5月我国开始试行企业年金以来,并没有出现人们最初预期的快速增长,企业年金覆盖率仍然很低。截至2009年10月,由公募基金管理的企业年金仅700亿元左右,整体规模相对仍然较小不到社保资金的1/10,参与主体仍以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为主。

  但事实上,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空间巨大。美国2004年底养老保险金累计达12.9万亿美元,其中企业年金包括个人401K账户、DB收益确定型和DC缴费确定型累计达8.5万亿美元,是联邦和州政府保险金的3倍。在发达国家,企业年金是企业提供给就业者的必选项目,而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只缴纳社保规定的四险一金,甚至还有很多企业连四险一金都不缴纳。中国整体养老金占GDP的比例不到10%,而美国则在100%以上。

  国际经验表明,个人税收优惠将是推动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力工具,而国税总局此政策的推出,表明一些国家采用的EET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短期内不可能被我国采纳。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今年以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由财政部牵头,保险监管部门和上海市金融办等在沪紧锣密鼓地推进,《通知》的下发是否会影响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在上海的试点应该仍会继续,毕竟涉及金额较少。但他同时认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后要大规模推行就比较困难了,因为《通知》涉及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沪上一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按照公司计划,相关配套产品及系统平台的研发将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目前没有接到任何试点会受影响的通知,不过明年年初试点的可能性并不大。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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