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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遭遇年末危机 无税收优惠、管理费设下限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轲
2009年12月17日10:02

  核心提示:企业年金无论是个人缴费,还是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都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疑将使不甚景气的企业年金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沉寂多时的企业年金市场最近波澜迭起,一系列与企业年金业务相关的新政策有的已然露面,有的正酝酿出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对企业年金的信息报告制度做出了细致的要求,使企业年金的规范运作更进一步;而为了更加规范市场,杜绝价格竞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酝酿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制定下限,以此向“零收费”挥手告别。

  而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则对企业年金个人税收问题予以了明确,与市场期望相悖的是,企业年金无论是个人缴费,还是企业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都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无疑将使不甚景气的企业年金市场更加雪上加霜。

  2010年的企业年金市场,危机重重。

  个人缴费无税优

  12月11日,国税总局一纸通知,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颇感灰心丧气。名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在期盼许久之后,各家企业年金经营主体所希望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终究胎死腹中。

  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此,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将使选择非月缴方式的企业员工面临更高的税收,不过企业可以通过转变缴费方式来规避,可问题的关键是,《通知》并没有对中人(指对企业有长期贡献,临近退休的职工)的集中缴费如何纳税做出规定。”

  国税总局的新政显然对准的是高收入垄断行业。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 年底,我国已有3.3 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 万人,但是从建立年金企业所属行业看,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是为了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该负责人称。

  但是,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企业年金刚刚起步,本身就要从有条件的企业做起,税收调节平衡收入分配的初衷无可厚非,但这样的税收政策现阶段肯定会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年金的发展,不但抑制了大企业,也抑制了中小企业。

  我国的企业年金开展几年来,并没有出现人们最初预期的快速增长,企业年金覆盖率仍然很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在一次养老基金论坛上表示,目前参加企业年金的约为1300万人,和2.2亿参加基本养老的人数相比,仅为5%-6%。

  而业界一直将个人税优作为推动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助推器,国税总局此政策的推出表明一些国家采用的EET模式短期内不可能被我国采纳。

  在EET模式下,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但是,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管理费将设定下限

  在面临年金市场受到更大压力的同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却面临着更严格的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并按规定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终止报告。

  《通知》要求,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陈良在上述会议上表示,企业年金自2005年开始实施到2008年底,除了部分没有进入投资环节的资金以外,投资收益率达到年化10.5%,而在市场化管理之前,收益较好的城市和行业仅为4%-5%。

  但是,市场化运作以及“僧多粥少”带来的是几年来的价格竞争。

  一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责人透露,在大型项目的招投标中,低价策略成为获胜的关键指标,有的管理费只收万分之几,甚至有的第一个合同年度几个月不收费,低收费和零收费根本无法覆盖成本。

  陈良在上述会议上表示,机构之间恶性竞争,长久生存能力、财务收支平衡能力大大减弱。

  “现有的企业年金管理规定中,只规定了管理费收取的上限,殊不知没有设定下限却可能危及机构的生存和整个企业年金的发展。”上述人士称。

  知情人士称,在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企业年金会议上,设定管理费下限已被明确提出,执行已经指日可待。

  除此之外,据知情人士透露,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的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企业年金合同指引及企业年金数据交换的规范标准。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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