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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09年12月16日10:51

   本报讯(记者 张小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开始执行。今后,信用卡套现行为将视情节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项司法解释的出

台也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

  《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天衡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根据《刑法》“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故意使用信用卡套现将至少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套现商户串通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实际上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与侵犯。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使打击套现、规范用卡的理念深入整个产业。

  在对《解释》欢欣鼓舞的同时,也有金融业内人士表示,信用卡套现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源头防控。招商银行陈女士告诉记者,按照正常信用卡刷卡消费流程,持卡人在POS机上刷卡后,账户信息会发送到银联。银联处理后发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金额,并将款项打入商家的开户行。因此,在防控信用卡套现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局、中国银联及各银行都有责任和义务,应该形成合力。如银联对POS机申领的审核应更加严格,银行进一步避免信用卡重复授信、审查交易真实性等。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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