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表示,对于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超过100%的地区,有条件的保监局可会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运输型拖拉机(含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地区费率。
据了解,尽管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最近个别地区保险机构以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严重亏损为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个别地区仍有将不符合拖拉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登记为“变型拖拉机”的现象,造成个别地区出现拖拉机交强险“投保难”的问题。
新修订的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强调,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不得给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也不得将此类车辆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
《通知》还强调,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各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当地保监局和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同时,各公司应当进一步提升拖拉机交强险的理赔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在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到当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通知》表示,各地保监局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加大对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拒绝承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督促当地保险机构不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水平,对于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等处罚措施。
同时,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各地保监局、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协调,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并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积极向农民群众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平稳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