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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香港某银行诱导买外国国债亏134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09年12月08日15:09

  内地首例个人投资境外理财纠纷案本月开庭 ●律师称如胜诉将为内地投资者维权提供借鉴

  受香港某银行理财经理的诱导,上海投资者张先生将自己的养老钱32.24万美元全部购买了厄瓜多尔国债,结果亏损高达134万元人民币。在咨询了壹财经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

所宋一欣律师后,张先生将香港这家银行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定于12月28日开庭。律师表示,该案是内地首例投资者诉境外金融机构的案件,该案如果胜诉,将对那些购买境外金融产品而亏损的境内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受骗

  经过

  想买“和记黄埔”有担保公司债

  却被银行诱导买了厄瓜多尔国债

  2005年6月14日,上海投资者张先生计划将自己所有的资金投资“和记黄埔”有担保的公司债券,以备退休后用,在向香港某银行有限公司咨询时,该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财中心客户主任曹女士接待了他,曹女士却向张先生推荐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声称“该债券收益较高,评级都是B或C级,但从没有一个国家会破产。通常国家债券比企业债券好”。此外,再无风险说明。

  张先生根据曹女士的推荐,筹款投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其中一种是2012年到期,一种是2030年到期,在2005-2007年期间,票面价值购入价共为32.24万美元。因该债券不是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张先生只能依赖于该行提供的价格决定是否买入或者卖出。而曹女士帮张先生买入或卖出时,每次的买入价都高于市场价,卖出价都低于市场价,总差额达到8288.88美元。到2008年11月20日,曹女士才告诉张先生“该债券有可能违约。现在该国用一个月的宽限期(从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为止)来决定给不给利息”。这时,张先生才发现,该行连续2个月提供的月结单的厄瓜多尔债券价格都是错误的,差额最大时100美元面值中差63美元,导致张先生不能及时止损。

  损失

  惨重

  遭厄政府拒偿风险可能血本无归

  银行反复劝其卖出事后却不赔偿

  随后厄瓜多尔债券价格跌至票面价值的20%-30%,曹女士劝张先生卖掉债券,并分析说,厄瓜多尔政府要“拒偿外债”,风险很大,如不卖掉债券,很可能血本无归。从2008年11月20日至2008年12月3日间,曹女士每天打电话给原告,一天两三次,每次短则几分钟长则半小时以上,反复劝说张先生卖出债券,并说她和银行主管商量赔偿原告损失之事,可能有希望。考虑到银行可能赔偿,张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将所持有的票面价值为26.3万美元的厄瓜多尔国家债券全部卖出,卖出所得现金仅为7.6万美元。等张先生卖出债券后,作为客户主任的曹女士却称银行不赔偿客户的损失。后来,厄瓜多尔政府违约,最后,该国政府以35美元的价格赎回债券时,张先生手中已没有了债券,而张先生先前的卖出价均低于赎回价。其后,张先生了解到,厄瓜多尔政府已经不是第一次违约,早在1999年就发生过一次违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全球债券违约的国家,而这家银行及其作为客户主任的曹女士,是应当了解这些的,但其却没有告知张先生。此外,张先生在该行开户时,签署了众多文件,该行却一张纸都没留给张先生,也没有给张先生看过文件中所说的“总条件”,直至张先生准备起诉前夕,经多次索要,该行才于2009年10月,第一次将厚厚一本“总条件”给了张先生,但上面并无张先生的签字。

  剖析

  案情

  银行未告知厄瓜多尔国债曾违约

  高买低卖价格错误导致多重损失

  纠纷发生后,张先生因赔偿事宜与该行有过多次谈判,但最终没有谈拢。故张先生不得已准备起诉,并找到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和张瑜律师。

  宋一欣律师认为,该行是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牌投资机构,张先生将自己用于养老的财产全部托付于该行,该行应当尽到专业上的谨慎义务,提供合适于张先生的专业服务。该行在向张先生推荐厄瓜多尔债券时,却从未告知过张先生发行该债券的国家信用情况,也未提示过任何风险。不仅如此,该行推荐不合适的产品后,又高买低卖,在张先生只能依赖于该行提供的价格做投资决策时,该行又连续2个月提供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错误价格,最后又以可能赔偿为诱饵,诱使张先生以低于赎回价卖出所有债券,卖出后,却没有一分钱的赔偿,使张先生遭受不应有的多重损失。

  律师认为该行严重侵害客户利益

  违反香港法律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

  观点

  宋律师认为,在张先生与该行之间,张先生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并完全依赖于该行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所投资产品的价格做投资决策,由此,该行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着信义关系,应当根据香港衡平法的基本要求,依据良心办事,提供专业服务,以保障张先生的利益。但事实上,该行的种种行为,不但没有保障张先生的利益,反而严重侵害其利益。

  另外,作为银行,该行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必须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行业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而根据《操守准则》的要求,该行应当确保其雇员是适当人选、受适当训练并接受适当监督,该行还应当就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为张先生提供理财服务时,该行应当根据张先生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确保做出的投资建议是合理的,该行有责任确定所推荐的投资产品适合张先生。

  故该行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香港《失实陈述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行业的《操守准则》以及衡平法的要求。而按照大陆法的法理,该行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负有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而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致使张先生遭受了投资损失,该投资损失的造成与该行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谨慎义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该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银行侵权为由起诉符合合同法

  要求赔偿142万元损失法院受理

  法院

  受理

  2009年11月13日,张先生诉该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决定2009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张先生的诉请为:撤销张先生与该行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退回张先生有关投资厄瓜多尔债券的全部佣金;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共计196321.60美元,折合人民币1344842.22元(按照2008年12月3日的汇率1美元=6.8502人民币);赔偿张先生利息损失67242.11元(按2008年12月3日香港汇丰银行优惠利率5%计算,自2008年12月3日暂计至2009年12月2日);支付张先生由此发生的律师费10800.00元(第一期)等。诉请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1422884.33元。

  宋律师表示,该案以银行侵权提起诉讼,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对此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责任,可按侵权行为处理有关赔偿责任、确定诉讼管辖权。

  而《合同法》第122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境内设有分行受内地法院管辖

  可供境外理财的境内投资者借鉴

  借鉴

  价值

  “该案之所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宋一欣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法第241条又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被告银行在上海设有分行,地址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故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完全适当。

  他还表示,张先生诉该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率先立案,将对境内那些通过香港银行受骗买卖打折股票KODA的金融苦主们的依法维权,具有参考价值。“本案适用的许多法律规定与原则对其他境外理财纠纷案件同样也适用。”

  本报记者 陈春林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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