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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推出股指期货 须规范大股东交易行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09年12月08日09:29

   近日,随着“第五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第五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的召开,关于股指期货推出的声音再次在中国股市的上空响起。

  实际上,推出股指期货对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由于没有股指期货,股市只是一个单边市,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赚钱,

由此养成了投资者的“一根筋”:做多,做多,再做多。而且投资者不仅自己做多,甚至还反对别人做空、唱空,以至股市里唱空、做空者成了过街老鼠,空头司令侯宁干脆檄械半年。这种一味地做多,不仅使投资者丧失了风险意识,而且盲目推高股指的结果也加剧了股市的投资风险。中国股市的高估值,在很大程度上就与股指期货的缺失有关。

  推出股指期货是中国股市的一次革命。正因为意义重大,所以推出股指期货的准备工作更要做得充分一些。在这里,笔者建议,推出股指期货,相关联的制度建设也应一并跟上。比如,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物的沪深300样本股,其相关大股东的交易行为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从现在看,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市场人士,或是管理层,大家都担心推出的股指期货被操纵。这种担心并非多余,毕竟沪深300样本股中真正流通股的数量较为有限。虽然很多样本股名义上全流通了,但实际上,60%甚至是70%以上的股份还掌握在大股东手上,股指期货被操纵的可能性还是很大。所以,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规范大股东的交易行为。

  首先,在推出股指期货前要有步骤地安排沪深300样本股公司大股东减持,使沪深300样本股公司真正流通的股份最少达到30%以上(未解禁股除外)。改善中石油式的畸形流通股本结构,确保沪深300样本股有足够的流通股股份,减少股指期货被操纵的可能性。

  其次,在推出股指期货后,要进一步规范沪深300样本股公司大股东的减持,增加大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做到大股东的减持提前预告。

  其三,规范大股东的增持行为。由于目前市场上沪深300样本股公司真正流通的股份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所以沪深300样本股公司大股东的增持行为应从严管理,规定大股东持股高于60%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一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避免市场流通股份的减少,增加机构投资者操纵股指期货的可能性。

  此外,规范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其相关规定可与大股东增持的规定保持一致,规定大股东持股高于60%的上市公司,一律不得回购二级市场的流通股份。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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