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协助扣划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已将理赔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上,但事实并非如此
■多次责令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后,法院再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仍不执行
■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保险公司认为此举违法,但上级法院认为此决定合法有效
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岳丙寅)法院依法按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4000元理赔款,保险公司却迟迟不肯履行义务,造成执行案件不能解决。日前,保定曲阳县法院以“拒不协助执行”为由,对该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开出20万元的大罚单。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款
今年年初,曲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张某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后,判决由张某、刘某连带赔偿王某55353元,保险公司赔偿王某交强险4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依据王某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提取了刘某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款62337元,并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裁定书、协助通知书和协助扣划通知书。
该保险公司未对协助执行的义务和理赔款的数额提出异议,而且还在协助扣划通知书回执上注明“已将理赔款扣划至曲阳法院单位账户上”。
然而,法院执行人员发现该公司实际上并未扣划理赔款。在多次责令该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再次向该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仍未履行义务。
法院开出20万元大罚单
有鉴于此,曲阳法院随后作出(2009)曲执字第9-1号罚款决定书,对该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该保险公司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同日,将理赔款划至了曲阳法院账户,未对该罚款决定申请复议。
让法院执行人员没想到的是,该公司随后却以罚款决定违法为由,先后申诉到保定中级法院、河北省高级法院。但两级法院均认为,曲阳县法院罚款决定的行为合法有效。
据介绍,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曲阳县法院开出的最大一张罚单,现已执行完毕。
■ 背景介绍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拒执”制裁措施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对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执行,而拒不协助的单位的制裁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