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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自行车每台收服务费5元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2月04日11:38

  本报讯(记者孙明鑫)12月3日,沈阳市物价局批复沈阳市自行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自行车,提供车辆登记、开具购车发票、价格评估等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普通自行车每台次5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每台次10元。出售罚没、拍卖车辆时,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此外,对于自行车进场停放和寄存也将收取服务费。具体为普通自行车停放每台次1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停放每台次2元。普通自行车寄存每昼夜0.5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寄存每昼夜1元。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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