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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明辨"可保风险":产品创新守好"定海神针"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小平
2009年12月04日06:24

  对话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保险系主任孙祁祥教授

  2009年是中国真正跨入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第一年。形容当前转轨经济风险状况的特点,学者表述为“风险总量增大、风险类型繁多,风险结构复杂”。对于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保险业,如何在这越来越复杂的风险行业中抓住新的发展机遇;能否说,经济发展越快,经济总量越大,保险标的越多,体现的风险越大,保险业可做的事情就越多?

  事实上,金融危机、社会经济转型、全球气候变化的确触发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但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却难以满足消费者方方面面的保险需求。因此,保险创新,特别是新险种的开发上市一直成为热议话题;但另一方面,人们在危机中又看到过度承受风险以及对利益的贪婪带给全球金融体系的重创。左边是需求,右边是风险,保险产品创新该如何抉择?日前,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教授,孙祁祥教授就上述问题提出了极富见地的观点。

  记者:我们知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承担风险就没有收益;但保险业并非有险即保,何种风险才能给保险业带来收益?

  孙祁祥:从保险经营来说,不管行业发展得多么成熟,多么高级,一个最简单也最重要的事实是,不是所有的风险保险业都能承保。用专业术语来说,保险只能承保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这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问题,本源性问题,也是保险业“安身立命”之本。如果保险业承保了不可保风险,那么,它本身都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那它如何承担其制度责任?

  几年前我曾经提出,保险业的制度责任就是要“以自身的稳健来保障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这个责任的履行绝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但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保险业没有承保它可以、它应当、并且能够承保的风险,那么,它对百姓生命、健康、财产的保障、对经济的促进、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又如何反映出来?它存在的价值又何在?由此可见,明确“可保风险”的内涵是保险行业如何创新、如何发展、但又如何保证在控制自身风险的基础上承担起它的制度责任的一个重要命题。

  记者:那什么风险属于“可保风险”?在现实中,依据“可保风险”来设计险种的难度又体现在哪里?

  孙祁祥:从原则上说,“可保风险”应当满足以下的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但问题是,在实践中,这个原则会遭遇到许多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根据新出现的风险进行新险种的开发。

  我们可以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从“定性”的角度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存在着许多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但保险公司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问题;与此同时,也存在新的风险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有的确实不符合“可保风险”的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的确无法提供新的保障产品的问题。我把这种状况称作“需求方对风险保障的全方位要求与供给方对风险的选择性承保”之间的矛盾。

  从“定量”的角度来说,新产品的设计最关键的因素之一是定价,而定价的基础是损失发生的概率。新的风险刚刚产生,不可能有保险产品定价所需的经验数据,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就只能或者根据类似的风险进行模拟定价,或者完全“拍脑袋”定价。前些年出现的“非典保险”,目前出现的“甲流险”都有此类问题。风险源刚刚出现,损失、疾病等发生的概率还几乎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如何解决定价问题?我把这种状况称作“产品创新的迫切性与产品定价所需数据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记者:看来,保险业这种经营特性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保险业本身也需要进行理性的选择。

  孙祁祥:是这样的,保险业必须按照“可保风险”的特征来选择所承保的风险,而不是完全按照社会或某些行政机构的要求来承保风险(当然,承担社会责任和政治义务应另当别论)。如果保险业自己不明确自己的能力所限,让政府认为,或者让老百姓认为自己是“万能的”,是“经营所有风险”的,这就好比让一个优秀的专项跳高运动员去参加全能运动员的赛事。其结果是,他可能不仅争取不到全能运动员的好成绩,还可能因为分散精力去训练过多其他的项目而导致其本身比较优势的丧失,使人们甚至对他原本具有的跳高优势也表示怀疑。

  记者:“可保风险”决定了保险公司该做、能做的事情,但时代在变,风险的状况也在变,对保险公司来说,究竟如何把握“可保风险”呢?

  孙祁祥:这个问题问得好。从“可保风险”定量的角度来说,许多新出现的风险可能从某些特征来看是符合“可保风险”的,例如这种风险具有“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发生的频率很低,一旦发生,严重程度会很高”等特征,但却可能因为缺乏数据等而成为“暂不可保”的风险。而随着实践中数据资料的积累和保险业技术手段的提高,它们自然会成为新的“可保风险”。因此,我们所说的“可保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我所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创新的时候,千万不能为追求创新的速度和规模而放弃对“可保风险”特性的要求。

  我曾经提出,“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但从整个行业来看,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不是靠无限扩张其“边界”来实现的,而是主要靠履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职能来体现的。“可保风险”始终应当成为保险业确立其经营范围的重要约束条件。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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