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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房贷违约金“变相”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09年12月01日17:10

  虽然距离年关还有一个月,但不少上班族已开始翘首企盼一件“要紧事”———年终奖。对于这笔银子的用途,有人准备外出旅游、有人憧憬疯狂购物……不过,有这样一个庞大群体,他们热切期望“分红”的原因是为了提前还贷。该群体有个“响亮”的名号———房奴。

  当然,大部分房奴都知道,提前还贷有“风险”。其中之一,就是一些银行要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理由是客户提前还贷会影响银行中长期资金安排。这就促使购房者出手前必须仔细盘算,以免中招。不过,纵然千般合计,万般防范,购房者仍难免吃瘪。为什么?因为提前还贷违约金“变相”了,令人防不胜防。

  报载,今年2月,熊先生向银行申请房贷7折优惠时,被要求签署一个单方面协议,规定3年内若提前还贷,需支付剩余贷款1%的违约金(银行称所有享受优惠的客户都要签)。但3月,该行把所有客户的房贷合同都自动转成7折优惠,且不需任何协议。换句话说,自动转为享受优惠的客户,不受“1%违约金”协议制约。10月,熊先生有笔资金打算提前还贷,却被银行告知根据协议必须支付违约金。熊先生不满,同样享受房贷优惠,为何提前申请办理并签过协议的客户就要“受罚”?对此,银行人员重申,该行是3月把所有房贷合同转成优惠,而熊先生的优惠合同是在2月签署,因此,他只需缴纳多享受优惠的一个月利息,便能和其他客户一样随时提前还贷。没办法,都到这个份上了,熊先生还能咋办?毕竟从表面看,银行的“托词”合情合理。最终,他只能无奈地接受。

  其实,想想熊先生是蛮郁闷的。包括他在内,诸多房奴之所以憋着劲要提前还贷,根本原因当然是嫌利息太高。但是,诸如熊先生所遇的少数银行执行房贷政策,竟在不到一个月内就制定完全不同的方案,岂非令先签定协议的客户都成了冤大头?而银行表示只需缴纳多享受优惠的一个月利息即可,不是变相违约金是什么?这显然涉及银行诚信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熊先生的遭遇,已有媒体提醒购房者,有的银行虽然合同里没有规定收违约金,但会通过延长提前还贷办理时间的方式,让客户变相多付利息。即银行在客户提交提前还贷申请后,要拖2-3个月才办下来,这样即使不收违约金,客户也要多支付2-3个月利息。所以,当银行把客户提前还贷这笔账算了又算时,其实也不妨算算因提前还贷带来的银行零风险账、资金安全账。毕竟不管客户提前还贷动机如何,起码他们表现出有钱就还债的诚信姿态。如此,当促使银行反思,自己变相收取违约金,等于亲手向诚信“动刀”,何以让人理解?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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