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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称房补、车补等职工福利费需缴个税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1月26日14:21
  21世纪网讯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指出,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表示,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也许会增加个税负担,以前不用放到工资总额缴税,现在都放进去了,虽然有部分可以免税,但也会增加个税。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补贴中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一直都要缴纳个税,应该不会太影响个税税负,反而能使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避免双重征税。

  通知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后,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公务费扣除标准由各地方政府确定。如果没有确定,交通补贴则按补贴的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通讯补贴则按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对于上述具体规定,国内媒体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以每个月1000元的交通补贴为例,第一种理解是需要直接扣缴30%即300元的税;另一种理解是把300元加入应纳税所得,再根据具体数额分别按照累进制等级进行扣缴。

  据税务工作人士介绍,其实根据我国个税有关规定,这部分补贴本来就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征税。此前虽然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该纳入工资总额缴税,但是很多单位在代收代征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漏税的情况。

  对于财政部为何在此发文“明确”将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从福利费中剔除并纳入工资总额,有关人士表示这是个税征收趋紧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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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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