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国家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放的住房、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长期以来,部分业内国企职工及家属免费或低价打电话、用电、乘公交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此次财政部下发的《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此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财政部在《通知》中也建议,企业应逐步推进内设集体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同时,结合企业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对此,相关专家分析认为,将原本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部分项目计入职工工资总额,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过,对于部分职工而言,将福利费合并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后,对应需缴纳的个税金额可能会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