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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员工"汇丢"储户400万 催款催出"炒股协议"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刘杰
2009年11月26日07:50

  渣打银行一名客户经理,答应帮储户汇款670万元到香港的账户,但仅有270万元到账。储户李艳(化名)为此将渣打银行及客户经理尹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400万及相应利息。近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客户经理截留400万

  2007年1月,李艳在渣打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存入900万元。渣打银行指派尹某作为她的个人客户经理,负责帮其介绍业务。

  屡次存入取出,让李艳和尹某熟络起来。李艳说,2007年9月,她说自己要移民,想再开设一个账户,以方便汇款,尹某当即建议在香港开户更方便。

  李艳赶赴香港,在香港汇丰银行开户。此时尹某又建议,要往香港转账还是用现金比较好,她可帮助李艳一次性汇出670万元。“因为对渣打银行的信任,李艳相信了尹某。”李艳的代理律师张雁峰说,她从渣打银行取出670万元,当即交给尹某办理汇款。

  然而只有270万元到账,李艳多次催款无果。

  催款催出“炒股协议”

  去年7月,李艳找到尹某办公室,一定要收据。尹某却写下“代理协议”让李艳签名。协议中称“尹某帮李艳进行代理股票操作交易,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李艳于2007年12月给尹某人民币400万元整,作为操作款项。”

  李艳说,自己的钱不是炒股的,不同意签字,但尹某解释,银行不准员工私下帮储户办理外汇业务,所以假借炒股,这份协议权当收条使用。

  要收条心切,李艳就在协议上签了字。然而400万元,李艳却始终拿不到。今年8月,李艳一纸诉状,将尹某和渣打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称此事与己无关

  此案于今年10月底在东城法院开庭。

  渣打银行认为,李艳从账户里把670万元取出来后,双方就这笔钱而言已不存在储蓄关系。李艳无论是交给尹某,还是其他处置方式都是她自己的单方决定,和银行无关;从协议内容看,尹某收钱后是代理炒股,构不成职务行为。

  当事人尹某说,自己确实用400万元帮李艳炒了股,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张雁峰律师当场质疑,如果是代理炒股,她应该提供股票的代码。

  尹某称可以收集证据,于是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审理。

  前天下午,记者致电尹某询问炒股协议的内容是否属实,尹某称此案一切事务移交律师。记者又致电尹某的律师,律师表示所有证据已由尹某提交给法庭。据了解,目前渣打银行已将尹某辞退。

  李艳的400万究竟是否被尹某炒股还是挪作他用,尹某能否拿出炒股的相关资料证明,这笔巨款目前还剩多少等一系列疑问,将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而水落石出。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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