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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变司机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罗双江
2009年11月25日11:11

  保险公司:死者投保时隐瞒职业,拒赔;法院: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全额判赔

  今年4月20日,一起交通事故夺走了徐州沛县人刘某的生命,此前,他在江苏一家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按合同规定,他的家人应该得到6万元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拒赔了,理由是他投保时隐瞒了真实身份,明明是营运货车驾驶员,却说是农夫,导致保险公司为他办理了本不该办理的保险。刘某的家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将其告上南京鼓楼法院。11月20日,南京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合同成立有效,被告保险公司须赔偿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成被告

  这是一份有着一长串原告的起诉书。原告共有五名,分别是死者刘某的妻子韩女士和他们的两个孩子,以及刘某的父母,他们都是刘某财产的法定继承人,也是刘某所投保险的受益人。40岁的韩女士告诉记者,她是沛县的农民,靠务农和丈夫刘某跑运输,日子过得还不错。但今年4月20日,跑长途运输的丈夫在去四川途中出车祸身亡后,她的生活就全变了。“我认为保险公司该赔钱,我丈夫本就是个农民,农闲时才跑运输,怎么叫隐瞒呢。”韩女士的眼泪簌簌地往下掉。

  有无隐瞒身份成争议焦点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死者刘某隐瞒了真实身份。这些证据就是刘某的驾照和行车证,以及2006年申请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保险公司称,营运货车司机属于高风险职业,是被排除在刘某所投险种的职业分类表之外的,如果知道他是司机,保险公司方面是不可能同意他投保的。那么,刘某到底有没有欺骗保险公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如果有,他又是通过什么方法骗过精明的保险公司,做到这一点的呢?这成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

  谁激活保险卡成问题关键

  要查清事实,首先得弄清刘某的投保过程。刘某所买的这份保险有效期一年,每人限买两份,从保险生效起一年内,如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或因意外发生医疗费用,都可获得理赔,理赔最高限额是6万元,而保费只需100元。货车司机这一具有风险的职业,被排除在了该项保险范围之外,这点在该项保险条款里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刘某到底有没有看清楚这条规定呢?证人宗女士作证说,她是徐州明星保险代理公司的推销员,当时刘某当场掏了100元给她,她把保险卡给了刘某,并通知公司内勤在保险公司网站上激活了卡片。激活的过程,刘某没有参与,她也没给刘某看保险条款。对此,保险公司当庭予以否认,称卡片必须由投保人自己激活,不能由他人代为激活。

  法院认定代理公司激活卡片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法庭上现场演示了卡片的激活过程。保险公司称,在此过程中,投保人是能够看到保险条款全文的,这相当于一个书面的询问过程,他们已尽到了书面的询问告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如果如实选择职业,将被拒保,他的保费也将被退回,而他却隐瞒了真实职业,达到了投保成功的目的。对此,刘某家属表示,刘某就是个农民,电脑都没摸过,怎么可能会上网捣鼓那些东西呢。

  那么,农夫的职业到底是谁填写的?宗女士称,是她填的,因为那一片的人都是农民,她就想当然地填了。对此,保险公司律师质疑说,此宗某可能非彼宗某,她的身份可疑,其和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证词不可信。法官不禁微笑着摇起头来,因为在之前一次的庭审中,宗女士已经出具公司文件证明了自己身份,这点不存在疑问。因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对刘某尽了询问告知义务,最终,法庭采纳了宗女士的证言,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家属六万元。庭审结束后,宗女士说,这个险种她做了好几笔业务了,都没出过事,没想到刘某竟出事了。

  ■权威点评:电子保单存道德风险

  卡式保单有两大漏洞

  主审法官邢嘉栋认为,此案是保险领域的新型案件,其意义就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所以说新,是因为该案中出现的卡式保单,也就是宗女士交给刘某的保险卡。这种卡片是介于传统纸质保单和纯电子介质的电子保单之间的一种载体。从刘某的投保过程可以看出,其前半程是传统纸质保单,由宗女士帮他在纸上填写身份资料,而后半程则是电子过程,由中介公司代为激活。这种“嫁接式”的保单,如果监管不善,一方面很可能出现因工作人员失误而造成的“一人投保全家受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保险责任的无限期拖长。

  纯电子保单有道德风险

  邢法官还认为,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纯电子保单,投保的全过程都在网上完成,缴费也通过网上银行。完成后,保险公司会采取向投保人手机发短信或向邮箱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这种投保方式方便快捷,对于投货运海运等财险种类来说,非常省事。但是,这种投保方式应用于人寿保险,尤其是以当事人死亡为前提的保险赔付,应当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确认,否则任何人只要掌握了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在网上为他人买保险,很可能为了骗保而进行谋财害命,导致极高的道德风险。

  省保险协会秘书长濮阳和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系杨波博士都认为,就此案而言,既然保险合同成立,如果不能证明是被保险人自身的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赔偿。至于代理公司这样的中间环节出了差错,因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有代理协议,如果其没有按协议规定事项办事,保险公司可追究其责任,如果其做到了保险公司的要求,则保险公司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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