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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新规定为医改定方向:药价降低 诊费提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09年11月24日05:28

  2009年~2011年医药价改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我国医改中重要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得到明确。

  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同时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即实现“降低药费、提高诊费”。

  针对百姓最关注的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是否会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的问题,专家认为,如果能解决药价高和医院过度“推销”高价药的情况,患者在“药”上花费的减少将远大于在“服务”上费用的增加。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我国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任务,即到2011年,我国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要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流通环节差价率有上限逐步取消销售药品加成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按规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将成为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药品流通环节方面,《意见》强调,要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意见》还表示,要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其中,在改革过渡期间,“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

   对此,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医改专家朱恒鹏23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指出,“事实上,现在医院的药品加价率并不是理论上所提的15%,而是普遍高达40%~45%。之前仅一个‘15%’的规定尚且没有监控好,现在又提出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不同的差率控制,规则变复杂后,岂不是更难监控?”

  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价格降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

  在提出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的同时,《意见》要求,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除了要“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意见》特别强调要“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对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提高是否会导致患者医疗费用增加,朱恒鹏并不担心。他认为,如果能解决药价高和医院过度“推销”高价药的情况,患者在“药”上花费的减少远大于在“服务”上费用的增加。

  “目前在我国,医生是一个高技术含量、高劳动强度、低收入的职业。”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副校长詹启敏向记者举例说明,“选一家不错的理发店理发,一次大约30分钟,价格在三四十元。而医生看一个病人,专家号也只有10多元。另外,现在做一台手术,都是医院在往里贴钱,所以需要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但朱恒鹏同时也指出,一直以来医院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靠药品加价,一旦取消了就只能依赖财政补贴和提高医疗服务费用。一方面,在欠发达地区是没有这个财政补偿能力的;另一方面,如果全靠医疗服务费用的提高来弥补,也很有可能加重患者的负担。

  就政府补偿方面,詹启敏认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入比例曾高达28%,现在的比例维持在8%,其中像协和等大医院的补贴比例仅为4%左右,远远不能满足医院的经营需求。但是目前对于“补多少”的问题尚且没有定论。詹启敏表示,“即使把GDP都拿来,也不可能做到100%的补偿。”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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