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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细化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

来源:北京商报
2009年11月20日07:08

  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昨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予以细化。

  意见稿规定,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工作经历;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则要求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者经济工作10年,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在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总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5年任职经历,或者具备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任职经历等。

  此前,保监会对高管任职资格并未明确细划,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提出同样的条件,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等。

  意见稿还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防范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例如,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将要求直接负责的高管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并责令限期整改。

  由于在风险防范方面做出较为严格的规定,意见稿中对违法违规方面的处罚比此前有所减轻,如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此前,对于违规违法高管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本月30日。保监会对修订后的正式“规定”并未给出实施日程表。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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