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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投连险留意费用与收益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09年11月11日11:22

  掌握费用收取的比例上限 根据保监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投连险只能收取7种费用:初始费用、差价、死亡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

  期交产品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第一年不得超过50%,第二年不得超过25%,第三年不得超过15%;趸交产品初始费用上限5万元及以下部分为10%,5万元以上部分5%;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不得高于5%。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单管理费时,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同时,保险公司收取投连险买入卖出差价和年度资产管理费均不得超过2%。

  了解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愈演愈烈。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投连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

  投保人发现自己遭到误导以后,可以在犹豫期内及时解除合同。其中,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消费者投保不当,还可能造成保险金额的浪费。根据保监会要求,期交投连险产品的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死亡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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