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办理的信用卡迟迟未收到,却被扣了年费并出现不良记录,客户徐某认为银行的过失造成他买房、贷款都受到影响,起诉银行侵犯名誉权,今天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谈话。
徐某2006年经某银行业务员推销,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之后却迟迟未收到信用卡。经询问,银行称将重新制作1张信用卡寄给徐某,但徐某还是未收到。此后徐某多次申请办理信用卡遭拒,他今年4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得知被告银行给他开通了两张信用卡,两张卡总计欠费已达3932元。徐某再次询问,银行称徐某办理的两张卡因无法送达已被退回。
徐某认为,在未收到信用卡的情况下,银行仍然计算年费,并将所谓的不良信用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管理中心,导致他几年来无法办理信用卡业务和贷款业务。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银行辩称,因徐某所留地址及工作单位有误,导致未收到银行寄出的信用卡。徐某申请的是金卡,按照合同约定,无论是否被激活使用,徐某都应按规定交纳年费。由于徐某未按期还款,导致出现不良信用记录,银行上传不良记录并没有错误。在徐某向银行反映情况后,银行已采取措施。目前徐某名下的信用卡已无欠款,不良信用记录也被消除。
一审判决认为,银行没有公开宣扬徐某的隐私,徐某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已消除。因此,徐某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今天的二审谈话中,徐某要求银行为他重新办理一张新卡。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