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九: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立法问题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基本仍是明确禁止。
与此同时,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对分业经营问题有所突破。如,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信托公司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已纷纷出现。但由于上述突破实质上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甚至部门规章也未作规定而仅由监管机构特批,导致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已经实际上妨碍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难以与国际金融集团开展竞争。
因此,我建议:
一、鉴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当前实践,统一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扫除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法律,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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