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八:关于设立巨灾保障基金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今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多个省份出现历史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造成了各类财产的重大损失。
近年来,我国巨灾(海啸、地震、洪水和雪灾)发生频率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态势。从此次国内对灾区的经济援助来看,基本上以政府救助、社会捐款和保险赔付为主。与前两种方式相比,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及对于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效能的放大效应得到了充分体现。然而,由于我国保险市场风险分散渠道有限,再保险市场仍不发达,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因此,巨灾事故的发生,会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正常经营成果造成相当大的冲击,甚至是毁灭性打击。客观上,这迫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性承保保险标的、规避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营效益,从而形成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和“断档”,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尤其对现代农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面对巨大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等巨灾事件,仅靠商业化的保险公司是无力完成风险保障使命的,正常的精算支持和分保、共保机制无法分散罕见灾害给整个保险市场带来的风险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国家风险损失补偿计划。
为建立巨灾应急处理的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缓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控制与社会对巨灾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采取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以各级政府拨款为主设立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联合体,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是鉴于巨灾保障基金用途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将巨灾保障基金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市场信誉良好的商业保险公司代为管理和运作。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和灾害损失数据平台,又便于提高巨灾保障基金与商业保险资金在保险赔付中的结合力度。
三是比照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对巨灾保障基金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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