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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集团总裁吴焰2009年全国政协提案

  提案三:关于改善我国企业年金操作模式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吴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愈显突出。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其中,企业年金制度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总规模为1300亿元,参保人数只有一千多万,覆盖率仅为0.8%,而发达国家覆盖率均在5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不能满足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发展需要。年金市场发展的缓慢,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主体多,监管效率不高。按照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实际上选择了完全累积制的信托模式,即将企业年金帐户的管理和运营职能分别授予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这些业务又分别归属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五个行业,从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格局。由于制度设计的行为主体和监管主体过多,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而且容易形成“人人该管而人人难管”的格局。

  二是行政审批模式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按照现行规定,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这四类行为主体在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容易导致“资格稀缺性”。比如,2005年批准5家受托人资格, 2007年又批准7家受托人资格,全国53家寿险公司中只有5家获得了受托人资格,这不利于调动保险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也限制了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欧美等社会保障体系较成熟的国家,政府一般只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机构不愿涉足的保险领域,而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则完全由商业机构通过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来完成。这种分工方式的优点是在确保效率的情况下,使政府部门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监管层面上。

  三是单一的信托型模式不利于制度创新。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营运模式是信托型模式,强调借助分散职能来规避风险。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采用信托型企业年金模式,但其前提条件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程度较高、允许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和法律体系非常完善。即使在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和企业年金信托制度高度发达的美国,在其企业年金发展初期都是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并逐步发展成信托型与契约型共存的市场模式。在美国,目前40%以上的企业年金采取保险契约模式。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的试行阶段采用单一的信托模式,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为推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议改善我国企业年金操作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对保险机构设立的审批比较严格,各家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基本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都有能力参与企业年金的管理,没有必要在企业年金这一项业务上另设审批环节。相关政府部门可将更多精力放在更为重要的监管层面上,监控企业年金的营运状况,控制系统风险。

  二、允许商业机构发展其他类型的企业年金操作模式。在我国企业年金的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应本着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思路,不局限于单一的信托型模式,允许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契约型企业年金模式,由市场做出选择,在不断的尝试中予以规范和完善,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年金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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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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