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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空白期引纠纷 商业险合同被指霸王条款

2012年03月14日08: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乐呵呵地从4S店开回家,没想到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虽然很郁闷,但想到自己刚在4S店里上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张先生也没有太犯愁,反正有保险呢。

  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的回答是: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格式条款,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生效,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由拒不赔付的。

  这就是所谓的“保险责任空白期”,很多消费者都曾经遇到了同样的困扰。张先生是个较真的人,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此案在北京平谷法院法庭审理。

  张先生去年7月5日下午到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为车辆投保商业险,14时13分14秒他拿到了保单,于是驾车返回,谁料7分钟后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他对事故负全责。可主张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说保险没生效,不赔。

  被告代理人:

  生效我们认为应该是双方约定的起始时间,也就是2011年7月6日零时起,到2012年7月5日24时止。

  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依据霸王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无效。

  原告代理人:

  这个并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我交完钱保单就直接打印出来了,它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本没有协商。

  审判员:

  是这么一个情况吗,被告?

  被告代理人: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在保险合同上以书面形式给予重要提示。这些事实说明我公司已经向投保人告知合同的内容并且打印保单。

  原告张先生认为,商业险保险责任应该和交强险一样,从保单生成时间起算。

  审判员:

  交强险是不是也是在被告处投的?

  原告代理人:

  对,同时投的,但有个特别约定,交强险是即刻生效,商业保险没约定,两个同时使用就证明它是格式合同。

  审判员:

  格式合同意味着什么?

  原告代理人:

  意味着他的责任免除了,强加给我们原告10个小时的责任,交费后10个小时是没人承担责任的。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判决书,证明通过诉讼,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强调,交强险和商业险是有区别的。

  被告代理人:

  交强险是保监会规定的即刻生效,而商业险保险单是双方约定的生效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很多消费者都曾经经历过和张先生同样的遭遇。而且很多消费者都说,签合同时,根本不知道还有所谓的“空白期”。如果知道,肯定降低事故的发生率。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将“空白期”的问题明确告知给张先生了呢?

  原告强调,保险公司根本没告诉他保险合同从缴费日的第二日凌晨起生效,合同上也没有用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提示。

  原告代理人:

  一再强调他告知了原告,我们是不认可的,正常人的思维,我交完钱,你给我们保单,拿了我们就走。

  被告方认为,按常理张先生应该了解到保险生效时间。

  被告代理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会首先看一下保险金额,然后是险种,合同中间的位置也明确写了保单生效时间,我们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看,如果原告不看,我们也不能强迫他看。

  法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当庭判决。

  所谓的空白期合不合理?空白期撞车谁来担责?昨天,记者也就此问题采访了几个消费者,消费者有不同的观点:

  消费者:得事先告知啊,他要是黑不提白不提,那么多条款,作为消费者,哪能一条一条去看啊?

  消费者:这些小时签完以后,就不该开车出去,开车出了事儿,空白期,自己就担全责。

  消费者:我为什么交了钱,还要有十几个小时的空白期啊?谁能保证这十几个小时绝对不出问题啊?

  有建议提出,商业险应该仿照交强险,采用保单即刻生效的方式,或者消费者在买保险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保单即刻生效列入补充条款。今天,保险行业协会将发布商业车险费率等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将迎来哪些硬规定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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