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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出新规无责不赔将被废 霸王条款应先停止

2012年02月27日08:29
来源:西安晚报

  去年9月底,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随后的10月底,中国保险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示范条款》),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行业工作组提供的修订说明,新

条款中“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了。专家同时指出,既然承认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违法规定是霸王条款,那么,即便《示范条款》没有正式出台,过渡期内霸王条款也应该先停止使用。

  “无责不赔”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保险专家、中国精算师考试中心负责人杨波表示,如果我们把整个中国的车险市场作为一个大的市场、整体市场来看,不管是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还是公司,都是主体,这样来看的话,它应该是从传统的供给角度出发,转变成从消费者需求角度出发,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值得肯定的。

  车损险,保的是车辆损失,和责任是没有关系的。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取先区分责任再赔付的违法方式处理的。在江苏南京多年来已经审理了大量这一类案件。结果都是判决车损险“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目前正在修改的《示范条款》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正是废除了这一霸王条款。车损险是一种物质保险,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但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示范条款》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专家强调,“无责不赔”条款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示范条款》在这一点上回归了法治。

  “高保低赔”将变实保实赔

  与“无责不赔”一样,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以浙江宁波的周先生为例,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做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周定海表示,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出部分的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遭遇事实上是所有车损险投保人的典型代表。好在目前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霸王条款,《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意味着,实保实赔。专家指出,这将使消费者免予为永远不能兑现的保额交纳没有任何意义的保费。

  专家观点

  霸王条款应该

  先停止使用

  汽车保险业界的专家都认为,这次中国保险协会对外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确实解决了一些保险行业存在的痼疾,比如说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以及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进步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对于维护广大车主权益也会有切实的帮助。但是也有专家指出,在《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专家认为,产生这种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条款含糊其辞的结果。

  记者首先查阅了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现行车险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接着记者又仔细阅读了《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示范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

  某大型保险公司前核保核赔部负责人潘浩介绍,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比如在2008年上海,一位消费者在暴雨中行驶时,由于道路积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拒赔,但是法院认为,消费者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是暴雨所导致的,而暴雨是车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

  专家同时指出,既然承认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违法规定是霸王条款,那么,即便《示范条款》没有正式出台,过渡期内霸王条款也应该先停止使用。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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