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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人寿保险未按要求记录回访被处罚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09月15日09:37
  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保监罚〔2011〕33号

  受处罚单位: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无锡营销服务部

  地址: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金马大厦22A

  主要负责人:许天河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11年4月20日,你单位2010年承保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64件未回访成功。对上述未回访成功件,你单位未按监管要求详细记录回访情况、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如0005449490、0005497465等保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南京山西路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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