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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管理将更注重信息保密 不良记录只保存5年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闫瑾
2011年07月25日06:51

  商报讯(记者 闫瑾)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旦该《条例》正式发布,未来央行的征信管理将更注重个人信息的保密。

  个人信用征信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

  但是,在征信机构提取个人信用信息时,难免就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对此,《条例》中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同时,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等等。

  如此一来,个人信用信息将得到进一步保护。此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并无专门的立法保护。“但是《条例》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防止侵犯个人隐私。”相关分析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还对个人“不良记录”做出了规定。“不良记录”一般都是信用卡未按期还款而形成的,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少客户即使还清欠款,也难消“不良记录”,从而影响信用卡申办、贷款及出国留学等等。《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本次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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