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1〕882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新保发〔2011〕110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苏黎世保险公司和苏黎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000万股和4500万股股份转让给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转让后,苏黎世保险公司持有你公司39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5%;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持有你公司65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苏黎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