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发禁止令:缓刑期内禁止透支信用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5日对被告人郝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并发出京城法院首个“禁止令”。被告人郝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郝某在
四个月内透支使用信用卡。据悉,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5月3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作出解释。
上述案件经朝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郝某于2008年5月份,在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后持该卡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区消费、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751.2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后被抓获归案。所欠透支款现已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宣告禁止令时,主审法官向被告人释明禁止令的内容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确保禁止令准确适用,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
宣判后,被告人郝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