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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也不能免赔 保险消费多项问题需改进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3月11日14:47

  无责情况下保险公司赔付,不应提高车险保费

  主持人:消费者还有一个问题,现在很多地区的保险公司都实现了车险浮动费率,如果没有发生事故,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代付了赔款,是不是会留下理赔记录了?以后的车险费率会否上浮?消费者会不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庹国柱:目前没有专门规定这样的情况,在我来看,这条不能算。如果我无责,而且不管是我自己去求偿或者保险公司给我赔了以后再去追偿,都不能算我的责任,在明年计算免赔的时候不应该考虑这一条。

  主持人:现在都是看你有没有从保险公司拿过钱,而不是看你这个钱是因为什么原因领的。

  陈飞:我从保险公司拿过钱,保险公司从别的地方拿过来,这个怎么能要求我增加保费呢?费率浮动是从交强险演化出来的,通过这种方式控制机动车驾驶人,让其谨慎驾驶。如果我找保险公司理赔,事故的发生可能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让我增加保费是完全不合理的,我找保险公司要了这个钱,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找第三人要回来。至于保险公司的追偿成本是它自己营业就应当负担的。

  主持人:相当于保险公司占便宜了。

  庹国柱: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改进保险条款设计的时候,制定费率浮动制度过程中间充分考虑这样的问题,不应该我无责条件下,保险公司赔付了以后还算作我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绝对不能考虑。

  主持人:应当对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更精准一些,把情况区分清楚。

  “无责免赔”条款应取消,代位求偿制度需改进

  主持人:目前现在大家对这个事情很关心,包括行业协会、保监会也有这样的表态,确实存在“无责免赔”这样的条款,这个条款是不是应该去掉?还是进行一些优化呢?

  庹国柱:我觉得这个条款是应该取消的,它可以改进一下,如果要更加清楚明了的话,遇到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第一选择保险人给我赔偿,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追偿。第二,如果被保险人自己愿意追偿,保险公司应该向保户支付相应的追偿费用,这样就比较公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就比较公平了,因为有他的选择权。

  主持人:我们收保费的时候把追偿费用计算进去了,如果消费者选择自己追偿,你应该把这部分费用退给我。

  苏号鹏:这个条款本身目前表述的话,无论放在合同里面哪个条款里面都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应该是从合同中被删除的,从实务中来看,因为这样的条款发生了一些案子,法院在处理得时候,一般都认为这样的条款无效,放在合同里面我也不去执行。如果能改成像庹老师说到的即使你无责,你可以选择请求权的形式,这倒可以。目前来看保险公司把这个条款加进去,他的意图是要完全免责,不是一个程序上的问题,保险公司的意思就是这不属于保险事故,根本不在我保险范围之内,这完全违反了车险合同的缔约目的,应该删除。

  庹国柱:我刚才说的意思加进去很好,为什么?你把它删掉了以后还是没有讲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你应该更明确一点,消费者一看就知道了,遇到这种情况我有什么选择,因为你不写,我也想不到。

  主持人:你不写,消费者不太理解、不太懂,消费者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让你去追偿,消费者也以为天经地义的。

  陈剑:有人说条款可以放在这儿不改,主要应当进行“代位求偿”平台的建设。我认为这种条款应该首先进行删除,因为它本身不符合车损险合同目的,其次不符合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保险公司从上到下有众多负责经营的人员,这个条款的存在,也给一些人相应的口实推脱责任,拒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给付要求,在实务中会引起更多的冲突,所以,这个条款应当首先进行删除,然后再谈到其他“代位追偿”相应制度的完善问题。有关保险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在国际上有通行的准则。有些行业,经常会说某某某是国际惯例。如果谈到引进国际惯例,我们认为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引进,而不是有所取舍,只取一些对经营者有利,对消费者不利的东西,在对经营者有利的时候说是国际惯例要引入,在对消费者有利的时候却强调国情拒绝吸纳,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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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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