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搜狐理财频道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保险、法律专家,围绕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消费者释疑、解惑。
访谈嘉宾: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博导 庹国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号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飞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 副主任 陈剑
以下是访谈实录:
车险“无责免赔”条款设计存在瑕疵
主持人:最近关于车险“无责免赔”的话题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关于“无责免赔”,先看这样一个例子。前不久,王女士的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被后面的“擦”了一下,事后,交警认定是后车的全责,王女士一方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来这事也算是有惊无险,但偏偏在最后王女士找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以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拒绝对王女士的损失进行赔付,这让王女士又气愤又疑惑。气的是买了保险刀用的时候反而不起作用,疑惑的是自己被拒赔竟然是因为自己的无过错。那么,这“无责免赔”条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 副主任 陈剑 (摄影:唐怡民) |
陈剑:在处理具体的投诉中,也有一些消费者的反映,车险条款存在问题,车损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写得很清楚,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等情况下都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再往下看,有责任免除的各种情况。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却有一个规定,在几个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者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此规定与前面的保险责任发生很大的冲突,也就是说,发生碰撞,如果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人就不赔,因此这个规定被称为“无责赔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主持人:很多网友不理解,为什么我们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因为不是我的过错就得不到赔偿,专家能介绍一下为什么保险公司觉得赔偿不应该从保险公司得到呢?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博导 庹国柱(摄影:唐怡民) |
庹国柱:我来说一点,这个条款设计上绝对是有瑕疵的,为什么?既然在责任免除条款里面没有的东西,在其他条款又出现免责责任,这本身是相矛盾的。除了明确的免责条款规定之外,不应该有其他的免责。
主持人:保险公司如要设定免责,应该在责任免除条款里面。
庹国柱:问题要害在什么地方?在赔偿处理的时候,实际上想表达的意思是,在发生了被保险车辆受到损害的条件下,如果受损害跟被保险人没有任何责任,而是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损害,实际上从全世界通行的情况,被保险人应该有两种选择,第一,我自己找第三者,即责任人追偿;第二,我既然买了保险,我可以要求我的保险公司给我赔偿,然后由于这个责任人是第三者责任人,我可以把我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这样就是很严谨的情况。目前保险公司这样规定,从最好的角度理解,只是想省去它追偿的成本,如果你要省去追偿成本有两个前提,第一,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第二保险公司如果叫被保险人追偿的时候,应该付给被保险人追偿费用。
主持人:车主当时缴纳的保费已经包含了追偿费用这一项?
庹国柱:从理论上应该包含这个费用。如果保险公司让投保人自己去追偿,又有几种情况:第一种,第三者责任人找不着,找不着情况下绝对保险公司应该赔的。第二种,能找到第三者责任的情况下也有两种选择,第一,我要求保险公司给我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再去追偿,第二,直接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成本和我自己承担的成本是不一样的,我同意我去追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你得给我支付我的成本,达不成追偿成本的条件下,我还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处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最终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实际上追偿成本这一块。我是这样理解。
主持人:可否这样理解,我们付出的保费应当已经在精算的时候把追偿成本付给保险公司了,而当我希望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后替我追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反而把这个责任推掉了,让我自己去找事主?
庹国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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