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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超:发挥专业优势 推进养老体系建设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03月07日10:01

  ——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

  杨超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本报记者 刘书勇/摄

  □本报记者 李雪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八项提案中,有三项提案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

设有关,分别涉及健全完善养老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应积极参与养老产业

  联合国最新的人口数据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杨超说:“老龄人口的健康养老工作已经成为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和要事,而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建设,才能真正支持老年人实现健康养老。”

  而我国长期沿袭的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社会化养老体系和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欠缺。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社会养老资源已经处于全面匮乏的境地。

  在提交提案前,杨超对我国目前养老产业体系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已达到1.3万亿元。从养老机构的数量来看,截至2008年底,我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7623个,养老床位245万张,仅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1.5%,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而且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从养老服务队伍来看,全国老年福利机构的职工只有22万人,其中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仅有2万多人,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还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而老年健康管理与医疗机构的发展更是严重不足。”

  如何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杨超认为,必须从整体出发,推动整个养老产业体系的全面发展。“我在提案中提出了三项建议,分别针对养老基金的储备、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养老服务的提供。这三个环节是目前建设养老产业体系应该关注的重点。”

  在养老基金的储备环节,杨超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加快研发各种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产品,着力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在养老机构的建设环节,建议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并出台各类养老机构建设等级标准和服务标准,建立起规范的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在养老服务的提供环节,建议卫生部、民政部、保监会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进入健康管理和医疗产业,增强老年医疗服务能力。

  企业年金应真正成为养老“支柱”

  经过长期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并参考国际成功经验,我国已经确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

   “三支柱”框架的实际运行情况又是怎样?杨超又拿出了一串数字: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3207亿元,企业年金基金为2533亿元,个人养老保险保费收入590亿元;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7743万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

  从这些数字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基金规模还是参保人数,目前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称得上“支柱”的地位,养老保障制度还停留在“一柱独撑”的局面上。“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体系‘三支柱’的不均衡将给政府造成越来越大的支付负担和管理压力。为此,我建议政府加快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功能,使其真正上升到‘支柱’的地位,满足人们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针对企业年金制度,杨超从立法规范、制度建设、税优支持等角度提出了多项建议。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匹配。“为此,我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如果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提高立法层次,将有助于彻底解决企业年金政策在部委之间、央地之间、国企和民企之间不一致的状态,必将促进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和‘第二支柱’作用的充分发挥。”

  杨超还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包括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渠道;尽快推出集合计划管理办法,提高股份公司、民营和外资公司以及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尽快解决“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等;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大对企业年金的税优措施力度。明确企业年金税优模式,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取消对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征税,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新农保需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难点在农村,只有实现了农村社会保障的全覆盖,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杨超阐释了他对新农保政策的解读。

  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有820个县区开展了新农保试点,覆盖人群超过1亿,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肯定。“但从两年多的运行情况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社保管理机构服务力量不足,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力量薄弱、信息化程度低,各地管理模式不统一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农保的发展速度和服务质量。”杨超表示。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创新农保管理模式,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江苏省宜兴市自引入中国人寿经办新农保业务以来,每年节省财政开支900余万元,参保率和领取率均居江苏省首位;四川德阳、浙江衢州等地的商业保险机构也大力参与新农保服务工作,得到了当地政府、广大农民的一致好评。

  对于新农保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创新管理模式,杨超总结说:“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齐全的销售服务网点、完善的内控体系、先进的信息系统,在保障型、政策性业务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现成优势,使其在政府主导下有效参与新农保业务的具体承办与经营管理,将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农民、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新农保建设中的作用,杨超在提案中提出了三项建议:一是在全国推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合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保业务的管理模式;二是发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优势,促进新农保资金的有效运用和保值增值;三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新农保补充保险业务,提高保障水平。

  随着新农保的不断推进,这笔资金如何有效管理将面临挑战。在杨超看来,这方面商业保险机构具有很多独到的优势。“我建议在新农保资金管理中充分利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和管理运作长期性保险资产的独特经验,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的前提下,引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供新农保资金运用服务,实现新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此外,考虑到我国地区间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相差较大,建议在推广新农保这一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补贴(或税收优惠)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充保险产品,达到减轻政府基本保障压力和提升人民群众保障水平的目的。”杨超补充说。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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