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理财频道-提供个人理财资讯和理财工具服务 > 消费理财

哈市住房限购令实施 违反政策将不予过户备案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1年02月28日10:40
  今天,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截止时间未定。《通知》规定,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区,下同)购房。限购范围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购房人,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下同)向其售房。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拥有本市行政区内户籍的居民家庭。

  同时,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时间分别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和受理转移登记时间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限购细则实施后,购房者是否具备在哈尔滨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的资格,将以户籍和截止购房之日家庭在市区已拥有的住房套数为界定标准。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如截止购房之日只拥有1套住房,可再新购1套住房。如已有2套住房,则不允许新购住房但如果在购房日前已卖掉1套住房,允许再新购一套住房。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判断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除看其截止购房之日有几套住房外,还要视其能否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如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截止购房日无房的家庭,可以新购1套住房;现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则只能在购房日前卖掉手头全部住房后,才允许再购进1套住房。至于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管现在有房无房都不能再新购住房。

  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内,已办理产权登记和网签备案的房屋套数为准。其中限购住房不包含拆迁安置住房。

  限购细则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并要求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房地产登记(交易)机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售房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将购房人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存档备查。

  违反限购政策购房会有何后果?《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中特别强调,购房人须承诺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承诺履行限购政策,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政策的,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哈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购房人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违反限购政策购房,最大的风险是新购住房过不了户或合同备不了案。

  同时,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转移登记时,应核查购房人准购信息,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服务和办理二手住房转移登记。

  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购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此期间违反住房限购政策,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则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查处。

  针对市民们关心的限购令执行期限问题,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负责人表示,新“国8条”中只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但并未对“一定时期”做出解释和说明,因此哈市限购令的执行期限将以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记者 张博)

  作者:张博 (来源:黑龙江晨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