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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信用卡“用卡无虑”服务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1月10日16:45

  “用卡无虑”服务条款及细则 服务介绍 “用卡无虑”服务是深圳发展银行面向其持卡人推出的银行增值服务项目,属于有偿服务。凡定制“用卡无虑”服务的客户,在服务期间将获赠如下保障: 一、“安康如意”住院保障 持卡人当月还款日处于住院状态时,保险公司将代为偿付当月最低还款额,此保障最长赔付期间不超过6个月 二、失卡保障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并向信用卡中心挂失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赔付持卡人信用卡挂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全部被盗刷的资金损失,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该卡主信用额度且不超过5万元 三、交易短信提醒 持卡人单笔人民币300元(含)以上消费及取现交易将收到免费提醒短信 定制方式 持卡人可通过致电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01申请开通和注销“用卡无虑”服务,申请统一于持卡人申请次月办理 收费标准及收费规则 项目 收费标准 “用卡无虑”服务 15元/三个月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用卡无虑”服务费按卡计收。即若一人多张主卡同时开通,或主卡、附属卡同时开通,或多张附属卡同时开通“用卡无虑”服务,则每张主卡(附属卡)均需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附属卡收费计入主卡账户。 “用卡无虑”服务费按三个月标准扣收,成功扣收到服务费的当月1号零时起持卡人的保障开始生效。服务期届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手续的,服务将自动续订。服务使用期间,如果持卡人退订,已收取的服务费不做退还。 持卡人被扣收的“用卡无虑”服务费会记入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适用范围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沃尔玛卡、欧尚卡、白金卡、国际卡和商务卡暂不参与)均可申请开

  通和注销该服务。 其他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可以在事先公告通知客户后,不时修改本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深圳发展银行保留对本服务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用卡无虑”服务住院保障业务细则 一、 功能简述 我行向成功定制“用卡无虑”服务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赠送“安康如意”住院保障功能,即保障定制了“用卡无虑”服务的信用卡持卡人当月还款日处于住院状态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其当月最低还款额支付保险金。 二、保障对象 年龄在18到64周岁,且成功申请“用卡无虑”服务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沃尔玛卡、欧尚卡、白金卡、国际卡和商务卡信用卡持卡人除外)。 三、保障期间 自我行成功扣收服务费后的当月1日零时起,至持卡人成功退订"用卡无虑"服务之时止。 四、保障金额 参保信用卡月最低还款额 五、保障范围 如持卡人在信用卡还款日,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持卡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针对持卡人的同一次住院治疗给付的住院保险金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六次); 2)如果持卡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天,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 3)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90天,那么保险公司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

  六、理赔受理

  索赔和理赔流程图

  客户出险

  客户致电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服务热

  线40066-95501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实客户身份并指引

  客户在银行网站下载理赔申请表和准备理赔资

  料寄至指定地

  客户提交理赔资料寄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核处理

  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1. 若订制“用卡无虑”服务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在保障期内出险,需致电深圳发展银行

  信用卡中心热线:4006695501

  2.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实客户身份,并指引客户在网站上下载理赔申请表和准备理赔资料

  寄至保险公司指定地;

  3、保险公司对于通过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核,资料齐全、不需核实、没有异议的理赔件将

  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若能够给付理赔金的,将在理赔审核完成日后的5 个工作日将理赔

  款转入该持卡人投保信用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有关理赔问题咨询可致电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400-888-8288;

  4、 申领住院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1)持卡人住院当月信用卡银行对账单原件或电子账单打印件 2)提供持卡人及受益人正、反两面复印件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 4)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5、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账务处理 经查核符合理赔条件的住院保险,将由保险公司向该持卡人投保信用卡账户进行赔付。 八、特别说明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对持卡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持卡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持卡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3、 持卡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4、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5、 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7、 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8、 持卡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0、 持卡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11、 持卡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持卡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12、 持卡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持卡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14、持卡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15、 持卡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 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损失; 2. 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3.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 5.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 释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持卡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服务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住院]:指持卡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由于保障疾病的发生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24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保障疾病]:指本服务等待期之后首次出现的疾病和症状。疾病和症状出现的时间,以致病因素首次引起持卡人主观不适、异常感觉、机能变化、身体损害或组织器官病态改变的日期为准。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指在本服务生效日期的24时前或增加保障的申请经保险公司批注生效日期的24时前(以较迟者为准),持卡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持卡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

  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医院]: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保险公司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24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持卡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持卡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用卡无虑”服务失卡保障功能业务细则

  一、功能简述

  我行向成功定制“用卡无虑”服务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赠送“失卡保障”功能,即保障定制了“用卡无虑”服务的信用卡(简称信用卡,下同)因丢失或被盗、被抢,在挂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的盗刷交易的资金损失。

  二、保障对象

  成功定制“用卡无虑”服务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

  深圳发展银行沃尔玛卡、欧尚卡、白金信用卡、国际卡和商务卡不参与“用卡无虑”服务项目,因此也不享有“用卡无虑”服务中所赠送的失卡保障服务。

  三、保障期间

  自成功扣收"用卡无虑"服务费的当月1日次日零时起,至成功退订"用卡无虑"服务之时。

  四、保障金额

  累计最高保障金额为该卡主信用额度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五、保障范围

  在保障期间,持卡人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被抢,在向我行信用卡中心挂失后,保险公司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信用卡挂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的信用额度内全部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包括取现、网络交易和转账等交易。

  六、理赔受理

  理赔流程图

  客户出险

  客户致电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正式挂失卡

  片,服务热线40066-95501,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案,取得报案回执原件及笔录复印件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核客户身份并指引

  客户在银行网站下载失卡保障申请表和准备理

  赔资料寄至指定地

  客户提交理赔材料至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整理客户理赔数据资料,批量发给深

  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实(每两周集中处理

  一次)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核对客户是否为投保

  客户,将理赔数据转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1、持卡人知晓卡片丢失或失窃后必须立即向我行正式挂失,并缴纳挂失手续费,未正式挂

  失的不享受该项失卡保障。

  2、如挂失前48 小时确已发生被盗刷事件,持卡人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回执,且在挂失

  日后的30 日内备齐完整的索赔资料,通过EMS 或挂号信等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北环

  大道7003 号中审大厦9 楼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项目组;邮编:

  518028

  3、完整的索赔资料应包括:

  a) 填写完整的《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用卡无虑”服务失卡保障申请表》;

  b)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原件及报案笔录复印件;

  c) 索赔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d) 信用卡索赔消费明细和挂失证明(由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

  e) 深圳发展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在收到您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将告知您受理结果。若能够给付保险金的,将在理赔审核完成日后的5个工作日将理赔款转入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持卡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有关理赔方面的问题可致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95556进行咨询。

  七、账务处理

  1、对于被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的盗刷交易金额,持卡人须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经查核符合赔偿条件的盗刷交易款项,将由保险公司向持卡人进行赔付,保险金将汇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2、若保险事故损失涉及外币,保险公司按照持卡人挂失当日(若挂失当日为非营业日,则为上一个营业日)营业终了前的深圳发展银行现钞卖出价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八、特别说明

  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被保险持卡人的家庭成员、居住人员或其雇员实施的行为;

  3)被保险持卡人出租、转借、委托他人使用信用卡或其账户;

  4)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5)因信用卡资料及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任何损失;

  6)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7)被保险持卡人在发现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后,未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8)被保险持卡人未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导致的任何损失。

  2、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2)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损失;

  3)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4)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5)间接损失;

  6)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3、如持卡人在申请‘用卡无虑’失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我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

  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我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

  机关举报)的权利。

  4、 我行有权不时修改本业务细则或者取消本失卡保障功能,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并保留对本业务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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