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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信用卡监管标准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放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年08月12日07:17
  银监会8月11日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收取超限费须获授权

  《办法》特别强调维护持卡人权益,从规范营销行为、激活用卡、规范超限额用卡、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此前不少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发卡规模,“跑马圈地”,盲目发卡,而疏于对信用卡服务的提升,这样既损害了持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严格信用卡发卡管理,禁止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中,以发卡量作为单一标准计件提成,要求银行全面介绍业务信息,不能隐瞒重要信息。

  之前有客户反映,办完信用卡后还没开卡使用,就产生了费用。对此,《办法》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发卡银行在激活信用卡前必须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不少客户曾因使用信用卡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办法》要求银行严格管理客户信息,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要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此外,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时,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办法》明确,除附属卡外,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还应合理评估、测算和确定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

  特约商业管理不善,刷卡机具管理混乱致使信用卡套现屡有发生。《办法》要求银行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规定收单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特约商户资料应至少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经营期限等。收单银行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认真核实并及时更新特约商户资料。

  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咨询、投资、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更应从严审核。

  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对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交易、退款交易过多、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出现欺诈或非法交易的商户,及时采取现场调查、撤除机具等风险管控措施,以保护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权益。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退出机制。

  【链接】

  截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总量已达到1.85亿张,仅2010年上半年,信用卡交易量就达到了2.2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0.73万亿元。随着信用卡规模的扩大,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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