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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楼盘遭大量退房 “退房潮”已不是传说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06月03日11:03
  王锡栋,温州永嘉人。近一个多月来,王锡栋一直在忙于退掉他在下沙某楼盘买的一套房子。自4月16日签合同起,他已付了55万元的首付,但他现在不想要这套房了,原因也很简单,因为这套房是“二套”。

  记者从浙联律师事务所获悉,随着楼市调整,杭州不少投资客集中的楼盘遭遇“退房门”。其中,王锡栋所购买的下沙一楼盘特别典型,据律师统计,该楼盘组成了一个多达百人的退房团,其中80%左右是温州人。不过,开发商辩解说,真正提出退房的大概几十套。

  购房者说:“首套”变成“二套”,我不想要了

  王锡栋向记者陈述了整个过程。

  4月11日,在温州获知这一楼盘信息并实地来杭州看过房子的王锡栋,掏出10万元订金定下了下沙一楼盘二期1幢1单元3001室,面积不大,只有92.14平方米,总价182万元。

  王锡栋说,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子,主要是因为下沙大学比较集中,这套房子可以让现在读初中的孩子以后读大学时用。

  4月16日,该楼盘相关人员到温州为温州客户集体签约。据银行人员查证,王锡栋在永嘉的自住房曾经申请过公积金贷款,但在杭州未有记录。当时银行表示,可以给予首套的政策,首付三成,合计55万元,利率为基准利率的8.5折。

  当时,虽然二套房首付提高的新政已经出台,但市场尚未反应过来,高温未消,加上现场气氛很热烈,几十人排在后面等着签约。也许心里比较急,再加上销售人员催得急,王锡栋没多想就签了字。

  一个月后,王锡栋接到了银行的电话。银行方面表示,现在政策执行得严,下沙的这套房子只能算作二套。按照新政,二套住房需首付5成,利率提高到基准利率的1.1倍。

  “按照5成计算,首付一下子提高到91万。且不说提高的利率,就按首付看,我也承受不起。”王锡栋决定退房。

  5月中旬,王锡栋正式向开发商提交退房的书面申请。但截至目前,开发商给他的答复还是“自筹资金想办法解决”。

  开发商说:购房者退房有故意成分,我们不给退

  其实,王锡栋只是该楼盘众多退房者中的一个。

  吴桂珍,杭州下沙某市场经营户。4月14日,她付了20万订金买了该楼盘一套180多平方米的房子。

  据吴桂珍介绍,她在下沙已有一套房,但未申请过贷款。签订意向书时,开发商告诉她,像她这种情况,可以申请首套房按揭,首付3成即80多万。可是,政策频出,吴桂珍心里七上八下,要求开发商给出“按照首套贷款”的书面承诺才同意签合同,否则就退房。

  该楼盘的销售部经理叶松向记者核实了这两宗案例。

  “我们楼盘的确遭遇了一拨退房潮:明确向公司提出书面退房申请的有五六个;因为想退房导致签了合同但没有放款的也有10个左右;但为数最多的还是签了意向但没有签合同的20多个温州客户。所以算上已签合同的和没签合同的,真实的退房量差不多在几十套左右吧。”叶松说。

  叶松表示,新政后,他们公司也对新政引发的退房状况很头痛,目前公司基本已有了一个态度:签了意向没签合同的一律给予退房;签了合同的则区分对待,确实因新政变化没有支付能力的客户准予退房,但因担忧房价下跌而假装“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不准退房。

  叶松如此解释他们认为的“恶意退房者”:比如王锡栋,叶松认为,4月14日国务院办公会议宣布二套房首付提高到五成后,各家银行都有一个缓冲期,像王锡栋如果抓紧向银行提供资料,其实还是可以按首套办出按揭的。但王锡栋故意拖延时间,直到办不出首套。至于吴桂珍,他认为,现在银行都是依据资信系统的贷款记录来确定首套或者二套客户,吴桂珍硬是要求开发商给出承诺,有点牵强。

  律师说:不可抗力,可以无条件退房

  下沙该楼盘的大量退房,也造成这批房源成交的不理想。据杭州透明售房网显示,目前出售的房源预售证申领时间分别为今年3月12日和2月15日。2月15日这批房源385套房子可预售147套,成交率为62%;而3月12日这批房源成交至今为零。

  记者了解到,新政后,尽管二手房的退房案例也不少,但一般都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而一手房这边,由于开发商比较强势,一般都僵在那里,解决率极低。

  据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介绍,他是在一周前接触到这个退房团的。据戴和平提供的该楼盘购房合同,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栏中,记者看到这样的约定:如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额度与银行批准额度产生差额或未获批准,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筹资金补足差额,履行支付。如逾期付款,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应该说,按照合同约定,退房者貌似没有充足的理由退房,因为开发商的条约已将其制约住了。但戴律师认为,这样的条约本身是不对等的,只要购房者是在4月17日新政出台前没完成按揭审批的,都可以无条件退房。

  据戴律师介绍,他这一判断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张卉卉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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