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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集团总裁吴焰2010年全国政协提案(全文)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03月03日09:44

  提案四: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长效机制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必将对我国林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林业的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离不开林业保险等兴林富民配套体系的支持。实践证明,保险机制在服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重点在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长效机制上取得突破。

  一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在分散的林业经营格局下构建起林业风险的统筹管理和共同分担机制,使林权改革能够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有利于增强林农的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资源增长和林农增收这一林权改革目标的实现。在福建省,为了化解林业经营风险,地方财政拨出5000万元,将全省1.15亿亩森林全部纳入火灾保险范畴,由中国人保独家提供森林保险保障服务,承担的保额高达575亿元,使有限的财政投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极大地提升了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

  二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通过有效风险管理机制的引入,实现对林业生产力的有效保护,服务林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将财政投入的一部分转换为林业保险保费补贴,当发生灾害损失时,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防范林业生产中断的风险。另一方面,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出于市场化经营和控制风险的需要,依托自身防灾和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也成为了护林生力军。三年来,中国人保在福建省广泛开展林木火灾保险,全省系统已累计处理林木火灾近3万亩,并通过积极支付赔款,有力地帮助了林企和林农灾后生产的恢复。

  三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健全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强化林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生态效能,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不仅在于实现了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更在于构建了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对森林生态公益效能的价值补偿。

  四是政策性森林保险可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贷对林业的支持。林权制度改革真正赋予了农民生产型的财产权,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机制,对盘活森林资源,变资源为资本,满足林农发展生产中的资金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林业的高风险性与林业信贷安全性的矛盾中,迫切需要保险这一专业化解风险的管理机制的参与,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林业,为林业乃至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补血”机制。在2009年初冰雪灾害中,江西赣州大面积毛竹断折,5300多万亩林木受损,造成经济损失达200多亿,中国人保在调研中发现,有20%的林农无法还贷,有30%难以还贷。

  但是,林木的生长特性和损失分布情况决定了森林保险相对复杂,技术性强,经营成本高,导致森林保险的现实发展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表现在政策性森林保险缺乏有效的长效机制,如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补贴范围、补贴品种和补贴额度有限,扶持优惠政策缺乏长期稳定性,有些地方财政补贴结算程序较多、资金划拨和清算较迟缓,林农参与意识不足,森林巨灾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等等。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建议:

  一、以财税支持为牵引,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可考虑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投入结构,增加对区域性特色经济林业的保费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大对森林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可考虑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林农和林企给予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税收优惠。

  二、以加强监管为抓手,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全面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进一步完善规范森林保险业务管理的指导文件,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办条件、产品管理、条款费率、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对经办机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个别市场主体由于不正当竞争损害林农利益。注意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

  三、以巨灾保险为后盾,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除建立林业损失超赔再保制度外,可按照单独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滚存积累的原则,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林业风险保障模式。

  四、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构建林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风险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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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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