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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展业轻理赔 保险信用缺失问题亟待解决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谢并球
2010年02月22日08:10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目前保险信用缺失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保险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不够规范,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二是保

险理赔效率低,不够规范。少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偿付能力不达标是最大的信用危机;少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一些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坚持保险理赔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姑息的因素,对不该赔款的酌情赔款,这种无原则的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非正常的索赔心态。三是市场竞争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少数保险公司变相降低保险费率,或不考虑成本核算,任意提高手续费标准。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抢占市场,一些保险公司还在业务宣传中采取抬高自己、诋毁别人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四是保险内部管理力度不够,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

  有些投保人在现实生活中丧失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千方百计造假,骗取保险资金:一是保前欺骗,主要是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投保标的现状,如隐瞒资信级别和财产安全程度、是否已出险或处在危险状态、财产的数量和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健康状况等。二是保时瞒骗,即编造虚假的有关文字材料、账目、人员名册,对保险人的问询假言相对,不如实填写投保单等书面单证,诱使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险费方面出现失误,为日后诈骗取得“合法”的手续。三是保后蒙骗,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把保险事故与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混淆在一起,人为破坏、扩大损失程度。四是索赔时诈骗,有些投保人往往采取夸大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任意编造施救费用或低估财产损失后的残值,一个案件数次索赔或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索赔等手段。

  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也不能低估。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一是展业活动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二是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是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目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信用缺失。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追求业绩,故意夸大保险的作用,诱导客户投保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代办人员帮助客户造假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保险信用缺失的后果严重,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声誉,而且影响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信用缺失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最大危机。针对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这种市场和经济转轨中不可避免的信用危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虽说做了许多努力和工作,但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需要从如下6个方面加强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解决保险信用缺失问题。

  一是加强保险相关法律建设,完善保险信用的法律框架。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作为正式制度是一种最重要的信用保障方式。在保险信用建设中,要建立起以《保险法》为根本大法,以保险监管法规为基础的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把保险活动中已经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行为法制化。具体来说,要抓紧制定和出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业自律公约。另外,由于保险活动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多个领域,如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往往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作,还要建立保险监管机构与这些机构和部门的双边或多边的交流和协调机制。

  二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保险信用的他律机制。只有当失信成本大于守信成本时,守信才可能成为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保险信用建设中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来严惩失信行为,改变失信者的收益预期。第一是由保险监管部门进行的监管性惩戒。如保监会可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第二是由保险当事人自发进行的市场性惩戒。比如,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提高承保条件。同样,投保人也可以不选择在那些信誉差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对于那些有严重的或者反复失信行为的投保人或者代理人,保险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中介组织要将其失信记录向社会公开发布,从而使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第四是由司法部门作出的司法性惩戒。对于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骗赔等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形成保险信用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保险信用建设的关键就是要降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关键,是要形成保险信用信息传递机制。保险信用信息传递机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首先是要强化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包括投保人信息和保险人信息披露。其次是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结果能够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简捷、量化的重要信息。它对市场交易主体进行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通过这种公开的信用机制,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之于众,有利于保险消费者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更有利于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的诚信程度。

  四是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保险信用的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地区,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在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首先,要加强自律,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进程,比如制定承保、理赔和服务标准。其次,强化协会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能。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代理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对代理人的资格、执业和流动管理。再次,积极参与保险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要是收集各类有关保险活动的数据,建立起保险市场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库。

  五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形成保险信用的企业自律机制。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的信用建设对于保险信用建设非常重要,而保险公司信用又主要通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体现出来,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建立起一整套对员工行为进行约束的自律机制,其核心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对防范经营风险、预防案件发生及合法经营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就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处,建立和强化统一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工作流程和员工行为的目的,为维护企业信用建立起一道功能强大的防火墙。

  六是加强诚信理念教育,构建保险信用的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行为受到自律和他律因素的共同影响,其中自律源于利益权衡和道德约束,而他律源于法律约束。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一种法律信用,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它毕竟是从传统社会的道德信用发展而来,因此,加强诚信理念教育也就是《保险信用缺失问题亟待解决》的题中之意。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和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

  保险信用缺失的后果严重,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声誉,而且影响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信用缺失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最大危机。针对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这种市场和经济转轨中不可避免的信用危机,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虽说做了许多努力和工作,但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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