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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停售老客户利益有保障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09年12月22日18:05

  编辑同志:近日与友人聊天时,觉得他买的一款保险产品不错,便去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却没想到被告知该产品已于不久前停售,并进行了“更新换代”。保险公司的产品停售,那旧有保单持有人想续保怎么办?如果新产品更好,那老产品的保户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这些疑虑不消除,让我很难放心地去买保险。

  上海读者龚先生调查

  一个保险产品上市是经过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这表明它达到了监管部门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标准。但实际上到底是销售还是不销售,或是销售多长时间,都是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范围之内的事情。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后,原有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新的行政许可标准,监管部门可能会勒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今年10月1日,新版《保险法》正式施行,各家保险公司主要因此而主动或被动地“升级”许多产品。

  当然,险种停办后,在已售合约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条款约定的内容,切实维护保户的保险权益。因此,就续保而言,如果保险公司在原有合同中已经做了承诺,就必须履约;如果原来双方没有约定,则续保相当于重新订立合同,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至于新《保险法》施行前后新旧保单如何衔接,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已作了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例如,保险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立,保险事故在2009年11月发生,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

  再以“理赔难”为例。据了解,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根据《司法解释》,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新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新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新《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地适用新法。

  总之,保险产品只有更合适,而没有哪个更好之说。保户利益总是会有法律保障的。具体的问题则要具体分析,龚先生可查阅相关文书,咨询专业人士。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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